概述 本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yè)標準。 本標準的標準代號為QB/T 2151-2006。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興大豪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青島益合電腦控制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天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經(jīng)緯紡機集團合力公司三廠、浙江飛鷹縫制設備有限公司、浙江盛名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縫紉機研究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 本標準于2006-09-14日發(fā)布,2007-05-01實施。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原中國輕工總會發(fā)布的輕工行業(yè)標準QB/T 2151-1995《工業(yè)用縫紉機 微機控制刺繡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工業(yè)用縫紉機電腦控制刺繡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縫制鎖式線跡的工業(yè)用縫紉機電腦控制刺繡機(以下簡稱“刺繡機”)。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828.1-2003 計數(shù)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9-2002 周期檢驗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表 GB 5226.1-2002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idt IEC 60204-1:2000) GB 5226.4-2005 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31部分:縫紉機、縫制單元和縫制系統(tǒng)的特殊安全和EMC要求(idt IEC 60204-31:2001) GB/T 5465.2-1996 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 GB/T 6835-1997 棉縫紉線 GB/T 6836-1997 滌綸縫紉線 GB 9969.1-1998 工業(yè)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6469-1996 縫紉機包裝 QB/T 1177-1991 工業(yè)用縫紉機 噪聲級的測試方法 QB/T 1572-1992 縫紉機零件 電鍍通用技術條件 QB/T 2251-1996 縫紉機型號編制規(guī)則 QB/T 2505-2000 縫紉機零件發(fā)黑技術條件 QB/T 2528-2001 縫紉機涂裝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花樣原點 design origin 花樣起繡點位置。 3.2 針碼 stitch code 花樣數(shù)據(jù)代碼,按不同功能分為數(shù)據(jù)針碼、換色針碼、結束針碼、跳躍針碼、越框針碼、停針碼。 3.3 針桿數(shù) number of needle 單個機頭刺繡針桿的數(shù)量。 3.4 繡線 embroidery thread 刺繡用的線。 3.5 機頭數(shù) number of head 一臺完整刺繡機的機頭數(shù)量。 3.6 機頭間距 space between two neighbouring heads 同一臺刺繡機兩個相鄰機頭的中心距離。 3.7 繡(斷)線檢測 thread broken detect 任意機頭當前刺繡針桿的繡線用完或斷線,系統(tǒng)自動檢測并報警顯示。 3.8 補繡 darning 刺繡時,某機頭當前刺繡針桿的繡線用完或斷線后,刺繡機斷線檢測并報警。繡框從停繡位置按漏繡針數(shù)回退后,該機頭重新刺繡,其余機頭不落針,當該機頭刺繡到停繡位置時,其他機頭開始自動同步刺繡。 3.9 刺繡范圍 embroidery area 單個機頭所能刺繡的最大面積(x行程×y行程)。 3.10 跳躍 jump 主軸轉,針桿鎖在上針位,繡框從當前刺繡點移動到下一刺繡點。 3.11 換色 color change 變換針桿,改變所刺繡花樣的顏色。 3.12 越框 over-frame 主軸停在100°位置,繡框從當前刺繡點移動到下一刺繡點。 3.13 低速空走 low-speed idling 正常運行時,主軸停在100°位置,繡框按數(shù)據(jù)針碼一針一針移動。 3.14 高速空走 high-speed idling 正常運行時,主軸停在100°位置,繡框按數(shù)據(jù)針碼累計針數(shù)一次移動到位。 3.15 電控系統(tǒng) electric control system <縫制機械>用數(shù)值數(shù)據(jù)的控制系統(tǒng),在運行過程中,不斷地引入數(shù)值數(shù)據(jù),從而實現(xiàn)刺繡過程的自動控制。電控系統(tǒng)的基本組成包括控制器和驅動裝置。 3.16 電控箱 control box <縫制機械>用來安裝電控系統(tǒng)元、部件,可以防護某些外來影響和防止任何方向直接觸電的殼體。 3.17 保護特低電壓 Protective Extra Low Voltage(PELV) 由隔離電源提供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 Va.c.或直流60 Vd.c.的安全電壓。 3.18 環(huán)境溫度 ambient temperature 應用電氣設備處的空氣或其他介質的溫度。 [GB 5226.1-2002,定義3.2] 3.19 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 人與帶電部分的接觸。 注: 改寫GB 5226.1-2002,定義3.1。 3.20 外露可導電部分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易觸及的、平時不帶電、但在故障情況下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的可導電部分。 [GB 5226.1-2002,定義3.21] 3.21 外部可導電部分 extraneous conductive part 不是電氣裝置組成部分且易引入電位(通常是地電位)的導電部分。 [GB 5226.1-2002,定義3.22] 3.22 保護接地電路 protective bonding circuit 參與防護接地故障不良后果的完整的保護導線和導體件系統(tǒng)。 [GB 5226.1-2002,定義3.42] 3.23 保護導線 protective conductor 防止電擊措施中所需用的一種導線,用于下列部分之間的的電氣連接: ——外露可導電部分; ——外部可導電部分; ——總接地端子。 [GB 5226.1-2002,定義3.43] 4 分類 4.1 型式 本機為框架式機體,單個或多個機頭配置,凸輪挑線、旋梭勾線,電腦控制實現(xiàn)x-y方向送料,形成鎖式線跡,可進行單色或多色刺繡。 4.2 基本參數(shù) 基本參數(shù)應按下列要求: a)最高刺繡速度:不小于 750 針/分(針距 4 mm 時); b)基本數(shù)據(jù)格式:二進制、三進制; c)最大針跡距:二進制不大于12.7mm ,三進制不大于12.1mm; d)針跡分辨率:0.1mm; e)貯存針跡數(shù):不少于500 000 針; f)貯存花樣數(shù):不小于 99 個; g)采用機針:Nm 75~Nm110; h)采用繡線:14.5 tex/2sz 棉縫紉線(按GB/T6835-1997),14.8tex/2sz滌綸縫紉線(按GB/T 6836-1997)或類似繡線。 4.3 工作環(huán)境 a)電源電壓:220 Va.c./380 Va.c.+10%~-10%(單相或三相); b)電源頻率:(50±1)Hz; c)環(huán)境溫度:0℃~40℃; d)相對濕度:30%~85% (無凝露)。 4.4 產(chǎn)品型號表示方法 按QB/T 2251-1996的規(guī)定表示;也可按企業(yè)在全國縫紉機標準化中心備案登記的編制細則表示。
5 要求 5.1 外觀質量和結構 5.1.1 涂裝件表面 涂裝件表面應符合QB/T 2528-2001中的5.1 規(guī)定。 5.1.2 電鍍件表面 電鍍件鍍層表面應符合QB/T 1572-1992 中的6.1.1 規(guī)定。 5.1.3 發(fā)黑件表面 發(fā)黑件表面應符合QB/T 2505-2000 的3.1 規(guī)定。 5.1.4 機頭外露件表面 機頭外露零、部件及螺釘頭部應無毛刺。 5.1.5 塑料件表面 同臺同類各塑料件表面應色澤一致,不應有明顯縮凹和劃傷。 5.1.6 臺板表面 臺板表面應平整光滑,不應脫膠,無污斑和明顯劃痕。 5.1.7 電控箱表面 控制箱表面應色澤一致,不應有明顯凹痕、擦傷、裂紋和變形。 5.1.8 框架表面 繡框表面應光滑、色澤基本一致,不應劃傷和變形。 5.1.9 標志 外露的電氣線路和接插件安排應整齊、牢固。電控箱內(nèi)的接線端子排、保險座、保護接地端子應有明確的標志。標志應牢固、清晰、耐久。 5.1.10 連接和布線 連接和布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所有連接,尤其是保護接地電路的連接應牢固,沒有意外松脫的危險; ——連接方法應與被連接導線的截面積及導線的性質相適應; ——為滿足連接、拆卸電纜和電纜束的需要,應提供足夠的附加長度; ——只要可能就應將保護導線靠近有關負載的導線安裝,以便減少回路阻抗; ——布線通道與導線絕緣接觸的銳角、焊碴、毛刺應清除,過孔處應加護口防護; ——沒有封閉通道保護的電線、電纜在敷設時應使用PVC絕緣套管或絕緣纏繞帶保護。 5.2 機器性能 5.2.1 繡線張力控制 繡線的張力應能調(diào)節(jié)。 5.2.2 停車精度 停車5次,主軸轉角應為100°,重復停車精度允差應為±2.5°。 5.2.3 繡(斷)線檢測 繡(斷)線檢測應正確、可靠。 5.2.4 調(diào)速 手動調(diào)速和自動調(diào)速應正確、可靠。 5.3 刺繡性能 5.3.1 普通刺繡 普通刺繡的花樣應與輸入花樣相符,不應浮面線、斷針、斷線和跳針。 5.3.2 薄料刺繡 薄料刺繡的花樣應與輸入花樣相符,不應浮面線、斷針、斷線和跳針,縫料不應明顯皺縮。 5.3.3 連續(xù)刺繡 連續(xù)刺繡的花樣應與輸入花樣相符,不應浮面線、斷針和跳針,刺繡機的斷線次數(shù)應不大于總機頭數(shù)的1/2 次;最多不大于20次,且每個機頭斷線次數(shù)應不大于2次。 注:斷線次數(shù)不能整除時進位取整。 5.4 運轉性能 5.4.1 運轉正常 工作時,運轉應正常,不應有機件卡軋、零件脫落及松動。 5.4.2 噪聲 最高刺繡速度時,噪聲聲壓級應不大于85dB(A)。 5.5 功能要求 5.5.1 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入及貯存 通過磁盤或U盤,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入及貯存應正確、可靠。 5.5.2 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出 電控系統(tǒng)中貯存的花樣輸出到磁盤或U盤應正確、可靠。 5.5.3 貯存花樣針數(shù) 貯存花樣針數(shù)應符合4.2e)要求。 5.5.4 貯存花樣個數(shù) 貯存花樣個數(shù)應符合4.2f)要求。 5.5.5 補繡 斷線或繡線用完時,刺繡機應能補繡,動作正確。 5.5.6 跳躍 刺繡機跳躍應位置正確、動作可靠 5.5.7 越框 刺繡機越框應位置正確、動作可靠。 5.5.8 自動換色 自動換色10次(具有自動剪線功能的刺繡機應自動剪線)應動作平穩(wěn)、位置正確。 5.5.9 手動換色 手動換色10次應動作平穩(wěn)、位置正確。 5.5.10 自動剪線 換色、越框、跳躍或刺繡結束時,刺繡機應能剪斷繡線且勾起,縫料正面不應留有線頭。 5.5.11 高速空走 高速空走5次應正確、可靠。 5.5.12 低速空走 低速空走5次應正確、可靠。 5.5.13 手動移框 手動移框10次應正確、可靠。 5.5.14 狀態(tài)顯示 刺繡機的顯示裝置應正確顯示當前工作參數(shù)和狀態(tài)。 5.5.15 內(nèi)存花樣的刪除 刺繡機應能刪除內(nèi)存中的單個花樣或一次性刪除內(nèi)存中所有花樣。 5.5.16 斷電記憶 刺繡中途斷電,當前花樣的刺繡進程應保存,通電后應繼續(xù)刺繡。 5.5.17 返回花樣原點 刺繡過程中停車5 次或刺繡結束后,繡框應返回花樣原點,動作正確。 5.6 電氣安全性能 5.6.1 保護接地 5.6.1.1 保護接地電路 下列部分組成保護接地電路: ——PE端子; ——電氣設備和機械的可導電結構部件; ——機械設備上的保護導線。 5.6.1.2 保護導線 保護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保護導線全長應采用黃/綠雙色組合; ——保護導線應采用銅導線,保護導線的截面積與有關相線截面積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設備供電相線的截面積S /mm2 |
外部保護導線的最小截面積Sp/mm2 |
S≤16 |
S |
16<S≤35 |
16 |
S>35 |
S /2 |
5.6.1.3 保護導線連接點 保護導線連接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引入電源點,連接外部保護導線的端子應使用字母標志PE來指明; ——用于連接機械元件(部件)和保護接地電路的端子應使用GB/T5456.2-1996中5019: 標記。 5.6.1.4 保護接地電路的連續(xù)性 保護接地電路的連續(xù)性應符合GB 5226.1-2002 中8.2.3要求。 5.6.1.5 禁止開關電器接入保護接地電路 禁止開關電器接入保護接地電路應符合GB 5226.1-2002 中8.2.4要求。 5.6.2 絕緣電阻 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MΩ 。 5.6.3 耐電壓強度 電源輸入端和保護接地端之間應經(jīng)受交流 1 kV(50Hz) 、至少1 s 的耐壓試驗(工作在或低于PELV 電壓的電路除外),試驗泄漏電流不大于10 mA ,試驗結果應無擊穿和飛弧現(xiàn)象。 5.7 附件與備件 每臺刺繡機配備的附件和備件應符合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或裝箱單的規(guī)定。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質量和結構要求 在正常工作環(huán)境下,目測和手檢判定,目測距離不小于300mm 。 6.2 機器性能 6.2.1 繡線張力控制 繡線張力調(diào)節(jié)在刺繡性能試驗中進行。 6.2.2 停車精度 全部機頭正常刺繡過程中目測判定。 6.2.3 繡(斷)線檢測 人為造成繡線用完或斷線,目測判定。 6.2.4 調(diào)速 手動調(diào)速,目測刺繡速度應有變化。自動調(diào)速,在普通刺繡試驗中,目測刺繡速度應有變化。 6.3 刺繡性能 6.3.1 試驗前的準備: a)試驗前將機頭外表擦凈,清理各部位的布屑和污物。按說明書加注潤滑油,以最高刺繡速度的80% 運轉5min,再按表2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逐項試驗; b)試驗前允許調(diào)節(jié)繡線的張力,但在正式試驗時不允許再調(diào)節(jié); c)試驗前允許調(diào)節(jié)壓腳壓力、繡線張力,并可試縫,但正式試驗時不應再調(diào)節(jié)。 6.3.2 普通縫紉 按表2要求刺繡不小于5000針的花樣,目測判定。 6.3.3 薄料縫紉 按表2要求刺繡不小于3000針的花樣,目測判定。 6.3.4 連續(xù)縫紉 按表2要求,任意選定某一針桿刺繡不小于1 5000針的花樣,目測判定。 表2
項目 |
試 驗 條 件 |
采用機針 |
采用繡線 |
采用花樣 |
刺繡速度/(針/分) |
試料 |
普通刺繡 |
隨機
機針 |
針線
14.8tex/2sz滌綸縫紉線
梭線14.5tex/2sz 棉縫紉線 |
一幅花樣應有不同長度線跡和跳躍線跡,針數(shù)不小于5 000針 |
750 |
中平布加無紡布 |
薄料刺繡 |
一幅花樣應有不同長度線跡和跳躍,針數(shù)不小于3 000針 |
650 |
滌棉布加無紡布 |
連續(xù)刺繡 |
三幅圖案構成的花樣,第一圖案針數(shù)不小于9 000針,第二圖案和第三圖案的針數(shù)分別不小于3 000針。三個圖案之間應有相對位置,整個圖案不換色 |
650 |
中平布加無紡布 |
6.4 運轉性能 6.4.1 運轉正常 在刺繡性能試驗中耳聽、目測判定。 6.4.2 噪聲 6.4.2.1 單頭刺繡機的噪聲試驗按QB/T 1177-1991的規(guī)定。 6.4.2.2 兩頭以上(含兩頭)的刺繡機噪聲試驗按QB/T 1177-1991的規(guī)定進行,測點位置按以下方法確定,取各測點噪聲聲壓級的算術平均值。 6.4.2.2.1 機器包絡面為垂直于地面,高度不低于 2 m 并沿機頭移動所形成的假想包絡面,包絡面的俯視圖呈矩形。機器外廓個別不發(fā)聲的突出點可不包容在機器包絡面內(nèi),機器上高度超過 1.5m 的懸伸件及其他附件,如噪聲低于機器最大噪聲 10 dB(A)時,則不包容在機器包絡面內(nèi)。 6.4.2.2.2 測量線是距機器包絡面 0.5m,距地面 1.5m 且平行于地面的等距線。 6.4.2.2.3 測量線組成的平面十字中心線與測量線的四個交點和最高 A 聲級的測點為基本測點。測量 線呈矩形的機器,機器長度(或寬度)大于 1 m 時,應加 4 個角測點,相鄰兩測點距離不得大于 2 m,否則應增加附加測點,測點應分布均勻。測點位置俯視示意圖見圖1。
×-基本測點:Δ-最高A聲級(測量線上測得最高的A聲級的測點,也屬基本測點);
●-角測點;○-附加測點;d=0.5m 。
圖1
6.5 功能要求 6.5.1 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入及貯存 從磁盤或 U 盤讀取二進制或三進制花樣并刺繡,目測判定。 6.5.2 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出 將一幅內(nèi)存花樣輸出到磁盤或 U 盤后,再將磁盤或 U 盤中的花樣進行刺繡,目測判定。 6.5.3 貯存花樣針數(shù) 向內(nèi)存輸入若干個完整花樣,所有花樣針數(shù)的累計值加剩余針數(shù)的值應符合5.5.3要求,目測判定。 6.5.4 貯存花樣個數(shù) 向內(nèi)存輸入不大于 500 針的花樣,輸入花樣個數(shù)應符合5.5.4要求,目測判定。 6.5.5 補繡 刺繡性能試驗中,人為斷線后拉桿回退若干針停車,拉桿啟動,目測判定。 6.5.6 跳躍 設置跳躍針碼、大于12.7mm(二進制)或12.1mm(三進制)針距,刺繡機應跳躍,目測判定。 6.5.7 越框 設置越框針碼或另外起點,刺繡機應越框(具有自動剪線功能的刺繡機應自動剪線),目測判定。 6.5.8 自動換色 設置換色針碼,目測判定。 6.5.9 手動換色 停車時,通過按鍵選擇機頭中的任一針桿為當前刺繡針桿進行刺繡,目測判定。 6.5.10 自動剪線 按剪線測試花樣進行刺繡,目測判定。 6.5.11 高速空走 刺繡時,使針桿和繡框不動,拉桿起繡,針數(shù)向前或向后累計空走至少 200 針后拉桿停車,繡框移到當前針數(shù)對應的位置并停止,目測判定。 6.5.12 低速空走 刺繡時,使針桿不動,拉桿起繡,針數(shù)向前或向后一針一針空走至少 50 針后拉桿停車,繡框移到當前針數(shù)對應的位置并停止,目測判定。 6.5.13 手動移框 停車時,通過按鍵使繡框在允許的移框行程范圍內(nèi)移動至任意位置,目測判定。 6.5.14 狀態(tài)顯示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目測判定。 6.5.15 內(nèi)存花樣的刪除 刪除單個花樣數(shù)據(jù)或全部花樣數(shù)據(jù),目測剩余內(nèi)存的增加花樣針數(shù)應等于刪除花樣針數(shù)。 6.5.16 斷電記憶 刺繡過程中人為切斷電源 3 min后,再接通并繼續(xù)刺繡,目測判定。 6.5.17 返回花樣原點 刺繡過程中的任意停車,進行返回花樣原點試驗。手動移框至任意位置后,進行返回花樣原點試驗,目測判定。 6.6 電氣安全性能 6.6.1 保護接地 按以下方法進行保護接地試驗: —— 目測判定5.6.1.1、5.6.1.2、5.6.1.3、5.6.1.5; —— 用接地電阻檢測儀按GB 5226.1-2002 中 19.2 要求,對5.6.1.4 進行試驗。 6.6.2 絕緣電阻 將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不要接入電網(wǎng)),按GB 5226.1-2002 中 19.3 和GB 5226.4-2005 中20.3 要求進行。 6.6.3 耐電壓強度 將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不要接入電網(wǎng)),按GB 5226.1-2002 中 19.4 和GB 5226.4-2005 中20.4 要求進行。 6.7 附件與備件 按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或裝箱單逐項點數(shù)檢查,符合規(guī)定數(shù)。
7 檢驗規(guī)則 7.1 出廠條件 產(chǎn)品應經(jīng)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檢驗合格證。 7.2 功能要求 在進行抽檢項目前,本標準規(guī)定的功能要求應全檢合格。 7.3 檢驗分類 產(chǎn)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3.1 出廠檢驗 產(chǎn)品交貨時,收貨方有權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驗收。 7.3.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chǎn)品或老產(chǎn)品轉產(chǎn)生產(chǎn)的試制定型鑒定; ——正式生產(chǎn)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 ——正常生產(chǎn)一年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產(chǎn)品停產(chǎn)一年以上,恢復生產(chǎn)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上級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3.3 不合格分類及檢驗分類 不合格分類及檢驗分類見表 3。 表3
序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 |
試驗方法 |
不合格分類 |
檢驗分類 |
A |
B |
C |
出廠 |
型式 |
1 |
外觀
質量
和結
構 |
涂裝件表面 |
5.1.1 |
6.1 |
|
|
√ |
√ |
√ |
2 |
電鍍件表面 |
5.1.2 |
|
|
√ |
3 |
發(fā)黑件表面 |
5.1.3 |
|
|
√ |
4 |
機頭外露件表面 |
5.1.4 |
|
|
√ |
5 |
塑料件表面 |
5.1.5 |
|
|
√ |
6 |
臺板表面 |
5.1.6 |
|
|
√ |
7 |
電控箱表面 |
5.1.7 |
|
|
√ |
8 |
框架表面 |
5.1.8 |
|
|
√ |
9 |
標志 |
5.1.9 |
|
|
√ |
10 |
連接和布線 |
5.1.10 |
|
|
√ |
11 |
機器
性能 |
繡線張力控制 |
5.2.1 |
6.2.1 |
|
|
√ |
√ |
12 |
停車精度 |
5.2.2 |
6.2.2 |
|
√ |
|
√ |
13 |
繡(斷)線檢測 |
5.2.3 |
6.2.3 |
|
√ |
|
√ |
14 |
調(diào)速 |
5.2.4 |
6.2.4 |
|
√ |
|
√ |
15 |
縫紉
性能 |
普通刺繡 |
5.3.1 |
6.3.1 |
√ |
|
|
√ |
√ |
16 |
薄料刺繡 |
5.3.2 |
6.3.2 |
|
√ |
|
√ |
17 |
連續(xù)刺繡 |
5.3.3 |
6.3.3 |
|
√ |
|
√ |
18 |
運轉
性能 |
運轉正常 |
5.4.1 |
6.4.1 |
|
|
√ |
√ |
√ |
19 |
噪聲 |
5.4.2 |
6.4.2 |
|
√ |
|
|
20 |
電氣
安全
性能 |
保護接地 |
5.6.1 |
6.6.1 |
√ |
|
|
√ |
21 |
絕緣電阻 |
5.6.2 |
6.6.2 |
√ |
|
|
√ |
22 |
耐電壓強度 |
5.6.3 |
6.6.3 |
√ |
|
|
√ |
23 |
附件及備件 |
5.7 |
6.7 |
|
|
√ |
√ |
24 |
功能
要求 |
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入及貯存 |
5.5.1 |
6.6.1 |
|
|
|
√ |
√ |
花樣數(shù)據(jù)的輸出 |
5.5.2 |
6.6.2 |
|
|
|
√ |
貯存花樣針數(shù) |
5.5.3 |
6.6.3 |
|
|
|
√ |
貯存花樣個數(shù) |
5.5.4 |
6.6.4 |
|
|
|
√ |
補繡 |
5.5.5 |
6.6.5 |
|
|
|
√ |
跳躍 |
5.5.6 |
6.6.6 |
|
|
|
√ |
越框 |
5.5.7 |
6.6.7 |
|
|
|
√ |
自動換色 |
5.5.8 |
6.6.8 |
|
|
|
√ |
手動換色 |
5.5.9 |
6.6.9 |
|
|
|
√ |
自動剪線 |
5.5.10 |
6.6.10 |
|
|
|
√ |
高速空走 |
5.5.11 |
6.6.11 |
|
|
|
√ |
低速空走 |
5.5.12 |
6.6.12 |
|
|
|
√ |
手動移框 |
5.5.13 |
6.6.13 |
|
|
|
√ |
狀態(tài)顯示 |
5.5.14 |
6.6.14 |
|
|
|
√ |
內(nèi)存花樣的刪除 |
5.5.15 |
6.6.15 |
|
|
|
√ |
斷電記憶 |
5.5.16 |
6.6.16 |
|
|
|
√ |
返回花樣原點 |
5.5.17 |
6.6.17 |
|
|
|
√ |
7.4 出廠檢驗規(guī)則 7.4.1 樣本的抽取 樣本應從提交檢查批中隨機抽取。 7.4.2 抽樣方案及嚴格度 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見表 4。檢驗嚴格度的確定按 GB/T 2828.1-2003中第 9 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7.4.3 可接收性的確定 根據(jù)樣本檢查的結果,若在樣本中發(fā)現(xiàn)的 A 類的不合格品數(shù)和 B、 C 類的不合格數(shù),分別不大于對應的接收數(shù)(Ac),則判定該檢查批是可接收的。若在樣本中發(fā)現(xiàn)的 A類的不合格品數(shù)和 B、C 類不合格數(shù)有一類不小于對應的拒收數(shù)(Re),則判定該檢查批是不可接收的。 7.4.4 不接收批的處置 不接收批的處置應按GB/T 2828.1-2003中的7.2規(guī)定執(zhí)行。 表4
檢驗水平 |
Ⅰ |
抽樣方案 |
正常檢驗一次抽樣 |
不合格類別 |
A |
B |
C |
樣本單位檢驗項目 |
4 |
5 |
13 |
接收質量限(AQL) |
4.0 |
25 |
65 |
批量 |
樣本量字碼 |
樣本量 |
Ac Re |
Ac Re |
Ac Re |
2~15 |
A |
2 |
↓ |
1 2 |
3 4 |
16~25 |
B |
3 |
0 1 |
2 3 |
6 6 |
26~90 |
C |
6 |
↑ |
3 4 |
7 8 |
注1:樣本單位為每臺刺繡機。 注2:A類的Ac、Re以不合格品計,B、C類的Ac、Re以不合格數(shù)計。 注3:表中箭頭的使用方法見GB/T 2828.1-2003中的10.3。 |
7.5 型式檢驗規(guī)則 7.5.1 樣本的抽取 樣本應從本周期制造的并經(jīng)檢驗合格的某個批或若干批中抽取,并要保證所得到的樣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術水平。 7.5.2 抽樣方案 型式檢驗的一次抽樣方案見表 5。 表5
判別水平 |
Ⅱ |
抽樣方案 |
一次抽樣 |
不合格分類 |
A |
B |
C |
樣本單位檢驗項數(shù) |
4 |
6 |
13 |
不合格質量水平(RQL) |
65 |
120 |
250 |
樣本量 |
Ac Re |
Ac Re |
Ac Re |
2 |
0 1 |
1 2 |
4 5 |
注 1:樣本單位以每臺刺繡機。 注 2:A類的Ac、Re以不合格品計,B、C類的Ac、Re以不合格數(shù)計。 |
7.5.3 型式檢驗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 根據(jù)樣本檢查的結果,若在樣本中發(fā)現(xiàn)的 A 類的不合格品數(shù)和 B 、C 類的不合格數(shù),分別不大于對應的合格判定數(shù)(Ac),則判定該型式檢驗為合格。若在樣本中發(fā)現(xiàn)的 A 類的不合格品數(shù)和 B、C 類的不合格數(shù)有一類不小于對應的不合格判定數(shù)(Re),則判定該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7.5.4 型式檢驗后的處置 型式檢驗后的處置,按 GB/T 2829-2002 中 5.12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機頭標志 產(chǎn)品標志應有下列內(nèi)容: a)產(chǎn)品型號; b)商標; c)安全警示標志; d)額定電壓(V); e)額定頻率(Hz); f)額定功率(W); g)制造商名稱; h)制造日期或編號。 8.1.2 產(chǎn)品標準標志 產(chǎn)品或者其包裝上應注明采用的產(chǎn)品標準編號。 8.1.3 外包裝儲運標志 按GB/T 191-2000的規(guī)定,應有下列儲運標志: a)怕雨; b)向上; c)易碎物品; d)由此吊起。 8.2 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 產(chǎn)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 9969.1-1998的規(guī)定。 8.3 包裝、運輸、貯存 應符合GB/T 16469-1996的規(guī)定。 |